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民初1314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曦,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咨环北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定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长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咨环北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因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另行立案受理了中咨环北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不服同一劳动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案号为(2017)川0106民初13097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本案应并入中咨环北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案合并进行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诉讼终结。
审 判 长 姚凌燕
人民陪审员 曹 威
人民陪审员 胡孝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