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财保401号
申请人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万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担保人武向阳在招商银行南昌市福州路支行的62×××99账户存款人民币1,0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群
书记员 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