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百思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8760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思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百思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24.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12.09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412.0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