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垣隆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今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垣隆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民初12835号
原告:湖北今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二村付26号3门3层2#。
法定代表人:李玉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伊苓,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阑,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34号7单元7-2室。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露翌,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煦翔,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今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北今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778.4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6日起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778.4万元为基数,请求自2019年11月6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起,因经营需要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划款共计778.4万元,货款支付后,交易因种种原因停止,被告亦未交付任何货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记载,湖北今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系李玉莲、李生成,同时李玉莲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生成系该公司唯一的监事。李生成已于2016年3月18日死亡,李玉莲于2019年1月18日死亡,至此,该公司的权力机关、监督机关、执行机关均已丧失功能,故无法确认本案的起诉是否系湖北今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今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88元,依法不予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金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冰净
人民陪审员  葛一红
人民陪审员  朱冬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