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6164号
申请执行人: 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诸敏刚。
被执行人:英特华(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
本院在执行人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英特华(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英特华(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周丽军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