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6164号

申请执行人: 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诸敏刚。

被执行人:英特华(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

本院在执行人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英特华(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英特华(北京)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周丽军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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