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与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2831号
原告:***,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诸敏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博,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媛,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住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知产出版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知产出版社公司向我赔偿自2020年1月起的退休金损失直至去世(按照每月3000元以及每年递增5%的标准,原因是由于知产出版社公司失职使我损失14年5个月的工龄)。事实和理由:由于单位失职造成我14年5个月工龄损失,现要求单位赔偿我每月3000元退休金,且每年递增5%的退休金一并支付给我,直至去世。现我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退休手续事宜所引发的争议,包括退休的审批、退休工龄的核定、退休养老金的核准等问题均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主张因知产出版社公司的原因,导致社保部门核算其工龄时少算了14年5个月,其退休金数额受到损失,故要求知产出版社公司赔偿其退休金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产生的争议,实质属于因工作年限核定、退休养老金核准事宜而引发的争议,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于***的请求,本院缺乏受理依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静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