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꼠某某与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11号
原告:张**,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维强,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文华,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诸敏刚。
被告:天津日报社(天津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73号。
法定代表人:王奕。
原告张**与被告罗文华、被告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日报社(天津日报报业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