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与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0036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诸敏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博,男,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媛,女,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晓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知识产权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博、李王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知识产权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4日退休后的退休金损失,按照每月2200元的标准支付。事实和理由:1993年8月,知识产权公司为我办理停薪留职,从1993年8月到2010年7月,我的档案是空白的,导致我办理退休时,这一段时间没有计入工龄,在我实际享受退休金时,退休金减少,因此我要求被告支付退休金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现***已经享受了社会保险待遇,本案中***要求知识产权公司支付退休金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鉴此本院对***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已预交,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超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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