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55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193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气象路50号院。
法定代表人:诸敏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华,男, 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知识产权出版社)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3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的案由应为侵害著作权纠纷及侵害名誉权纠纷,著作权中的侵害署名权所针对的是造假论文署错名的行为,法院应当按照名誉权中的侵害姓名权来判决。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结论错误,故提出再审请求:撤销(2019)京73民终3121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陶 钧
审  判  员   吴 斌
审  判  员   曹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韩乔亚
书  记  员   张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