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52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诸敏刚。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与被告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邵静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成伟
书记员周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