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交华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中交华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3681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高台县骆驼城乡前进村二社5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甘肃中交华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北路40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1CTKB2M。
法定代表人:马强。
被告:薛艳红,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交华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薛艳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计79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曹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曲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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