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交华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甘0921财保5号
申请人:甘肃中交华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
被申请人: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金塔金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甘肃中交华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在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金塔金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应领的工程款4050000元中在4014871.6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中交华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塔金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应领的工程款,限额4014871.6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中交华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