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特170号
申请人:开平市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伍育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该公司法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孝祥,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开平市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恒宇公司请求:1.撤销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案字(2021)371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项;2.本案申请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恒宇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恒宇公司与***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自愿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恒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开平市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开平市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开平市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申请费2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冒庭媛
审 判 员 李 翔
审 判 员 陈雪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梁淑珍
书 记 员 陈健欢
王志恒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特170号
申请人:开平市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伍育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该公司法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孝祥,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开平市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恒宇公司请求:1.撤销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案字(2021)371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项;2.本案申请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恒宇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恒宇公司与***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自愿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恒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开平市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开平市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开平市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申请费2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冒庭媛
审 判 员 李 翔
审 判 员 陈雪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梁淑珍
书 记 员 陈健欢
王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