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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景马心脑血管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东亮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民初780号
原告:义马景马心脑血管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40123517。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中段北侧金源盛酒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东亮医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4723220F,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1幢1单元6层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马景马心脑血管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亮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义马景马心脑血管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义马景马心脑血管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马景马心脑血管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义马景马心脑血管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平爱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