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1执保46号
申请人:义马景马心脑血管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中段北侧金源盛酒店。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40123517。
被申请人:河南东亮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1幢1单元6层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4723220F。
申请人义马景马心脑血管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东亮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30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东亮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300,000元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案外人***名下豫M×××××现代轿车一辆。
案件保全费2020元,申请人义马景马心脑血管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