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民初2464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1月25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河南省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98号民安北郡1号楼12层1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0LR8Y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湖北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12月23日13时左右,原告***受被告***的雇请,在被告河南省全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河南省三门峡市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工地上务工,从事消防排烟风管安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从高处摔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到红安县人民医院和河南省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和陕州第一人民医院检查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左锁骨骨折和腰椎骨折,先后住院20余天花费2万余元,由被告***支付。2021年4月22日,红安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的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外伤残程度评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预估为12000元左右;误工时间150日,护理时间为90日。原告伤情治疗终结后,就所受伤曾多次找被告协商,并要求依法予以赔偿,但被告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省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河南省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据原告***所述,本案的发生地点在三门峡陕州区,被告河南省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在郑州市惠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案事故发生地和被告河南省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工作地均不在红安县,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其接受被告***雇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本案不应根据被告***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河南省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省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久能 书 记 员 袁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