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6396号 原告:河南省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石板岩圣相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0LR8Y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203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河南省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佑公司)与被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木清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全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20年4月8日签订的《郑州医药专修学院***校区水、电、暖及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立即退还收到原告履约金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于2020年4月8日签订《郑州医药专修学院***校区水、电、暖及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承包的位于新密市超化镇××村郑州医药专修学院***校区水、电、暖及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向原告的代理人**收取合同履约金50000元,二被告于2020年4月9日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后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讨要已交纳的履约金50000元,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托至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其与被告水木清华公司签订的《郑州医药专修学院***校区水、电、暖及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收款人为被告***的50000元转账凭证要求被告水木清华公司、***退还50000元履约金,被告水木清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水木清华公司认为案涉合同加盖的其公司的印章系被告***私刻,被告***私刻公章并收取款项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并就此向新密市公安局超化派出所报案,现该案已经正式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鉴于被告水木清华公司就被告***涉嫌私刻公章一事已经由有关部门立案受理,本案应予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退还原告河南省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