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鑫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601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鑫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101号正商国际广场B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000MA454FCG9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与八纬路交口卓越大厦2号楼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02MA06BDAP6D。 法定代表人:**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鑫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申请缓缴或免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