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601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鑫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101号正商国际广场B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000MA454FCG9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与八纬路交口卓越大厦2号楼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02MA06BDAP6D。
法定代表人:**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鑫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胜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申请缓缴或免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