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晨飞电子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晨飞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杰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11096号
原告:河南省新晨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金水区东风路南、花园路西7号楼1单元1层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941236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震,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杰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60号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A座6楼060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9736431J。
法定代表人常建华。
原告河南省新晨飞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杰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新晨飞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655元,由原告河南省新晨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武卫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