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亨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亨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2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执行人吉林亨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
法定代表人:陈威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垚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亨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吉011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34309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立案后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已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二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三、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税务、保险、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经向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五、本院对二被执行人工商信息进行查询,并对二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中的住所地进行线下查询,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传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网平台;
七、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吉林亨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农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双阳区鹿乡镇政府、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财政经济办公室的农村厕改项目中的工程款及质保金进行轮候冻结,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八、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并向其询问是否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法院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刚
审判员 朱丽文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