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2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执行人吉林亨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威风,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元,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亨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1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42507.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扣划吉林亨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1943.00元并付款给申请执行人,另执行费1145.00元已由被执行人吉林亨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本案余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待被执行人的工程质保金,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12执5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立军
执行员 张志宝
执行员 刘吉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谭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