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1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倪紧张,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亨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南社会保险局家属楼西1门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北湖新区。
上诉人**、倪紧张因与被上诉人吉林亨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12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12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给上诉人**、倪紧张。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