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962号
原告: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奥房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以被告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92元,减半收取3,19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朱瑛
书记员樊佳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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