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9077号
原告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国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乾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苏州菱高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倩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