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和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台州和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三门县铭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2民初134号之二
原告:台州和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墙里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33690465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门县铭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56938012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和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铭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台州和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三门县铭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和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和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台州和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