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1457号
原告:泰州锦和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林湖乡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92574605A。
法定代表人:吕小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新垛镇***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兴化市新垛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281MA1W3D1H58。
法定代表人:倪昌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锦和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新垛镇***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锦和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锦和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锦和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4元,退还原告8934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爱民
人民陪审员 武哲飞
人民陪审员 马俊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玉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