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4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南伏城村。
法定代表人:王立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和,保定市邵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县城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鹰,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沙沙、吴宗昌,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柳士楼,男,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波,男,系原审被告柳士楼的内弟。
原审被告:王立坡,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审被告:保定蒸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四城涧村。
法定代表人:于莤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波,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7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查清借款合同签订、贷款审批、支票领取及贷款发放的有关事实,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7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60元退回***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牛育红
审 判 员 宋 平
审 判 员 马 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全翰
书 记 员 张炎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