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三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5财保30号
申请人:江苏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安年,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三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江苏三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合计人民币223万元拒不偿还,故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三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建湖县颜单镇古虹村三组的房屋及土地(产权证号:苏[2016]建湖县不动产权第0004137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3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江苏三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三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建湖县颜单镇古虹村三组的房屋及土地(产权证号:苏[2016]建湖县不动产权第0004137号)予以查封,限查封金额为350万元。
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