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君达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8民初1052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系文成县二源镇二源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杭州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君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8元,减半收取计1789元,由原告***、***负担(已负担)。 审判员    **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