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13破7-3号
申请人:江苏成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陆小虎。
2019年7月15日,江苏成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松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完成的成松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已经通过。该重整计划符合破产法的规定,故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2018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成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成松公司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后,开展了对成松公司的财产审计、资产评估以及债权登记、催收公司财产等一系列工作。2018年12月17日,成松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其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8年12月21日,本院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9年3月12日,本院裁定对成松公司进行重整。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15日破产管理人先后两次将确定重整范围内的公司资产对外发布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2019年5月15日,重整投资人常州市金坛恒生纸业有限公司最终中标成为意向重整投资人。
2019年5月20日,管理人与意向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并向本院提交制作完成的重整计划草案。草案中主要载明:成松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出资人的权益已经虚化,无实际经济价值;破产管理人以重整投资人中标承诺提供的2480万元资金以及未纳入重整范围内的公司资产统一清偿成松公司的各类债务;重整投资人无偿接受继续保留经营的成松公司的全部股权;重整计划执行期3个月;担保债权于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5日内获得100%现金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于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5日内获得100%现金清偿;普通债权于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分两次获得总计20.1%比例现金清偿。
2019年7月12日,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会场外,职工债权组、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7月15日,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报告请求法院裁定批准成松公司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成松公司破产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已经获得债权人各表决组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投资人已经表达了参与投资的意愿,并与成松公司破产管理人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确认了重整计划;综上,成松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批准重整计划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江苏成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江苏成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志强
审判员 徐爱华
审判员 张卫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