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02执恢444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周笑天。
被执行人:被告:江苏成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艾成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47年1月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45年12月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楠清,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张国俊,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夕涓,女,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在执行诸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江苏成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楠清、杨夕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402执恢444号的执行程序。
审判长 马亦佳
审判员 朱加林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