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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终15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北门大街2号。
负责人:沈霞,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47年1月5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45年12月6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9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6年2月17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成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白塔镇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成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98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