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邢永波、揭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邢永波、揭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30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4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刘浩、贡小娟,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邢永波,男,住广东省揭东县。
被执行人揭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9041713-X。
法定代表人陈育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邢永波、揭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永波应偿付***货款人民币1663415元及违约金,揭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邢永波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2)深宝法执字第8149号,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该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揭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车辆;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股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被执行人揭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恢复执行且不应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受理该异议并在审查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其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提出异议,现本案正在异议审查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海涛
审 判 员  刘 锐
人民陪审员  陈蓝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