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发交实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南汇交通实业总公司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南汇交通实业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诉人上海南汇交通实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4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南汇交通实业总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09年8月14日前向上诉人上海南汇交通实业总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万元。保险理赔款的支付方式为:由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将款项汇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帐户,并由上诉人上海南汇交通实业总公司领取。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32元,均由上诉人上海南汇交通实业总公司负担(已缴付)。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顾克强
代理审判员金成
代理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张庆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