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7412号
本院于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筑都方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74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判决书第一页第一行中“原告:北京筑都方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补正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筑都方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六行中“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
补正为“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第十一行至第十三行中“原告北京筑都方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都方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军事医学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筑都方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都方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军事医学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二、判决书第八页第一行中“492252万元”补正为“492.252万元”;
三、判决书第九页第四行中“272600元”补正为“2726000元”;
四、判决书第十二页倒数第五行中“272600元”补正为“2726000元”。
审 判 长 王利丹
人 民 陪 审 员 石亚华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占春
二O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汤思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