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智尚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三索物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智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797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三索物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AXLE61,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金科亿达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王汉其。
委托代理人邓龙,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圣前,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天健芙蓉盛世花园********div>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智尚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991416557,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芯城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姚杰。
申请人湖南三索物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智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湘0121财保7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智尚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4115.5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现查明,对被申请人长沙智尚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长沙市袁家岭支行、账号为6054********的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1404115.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申请人长沙智尚电气有限公司
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长沙市袁家岭支行、账号为6054********的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1404115.5元,本院应依职权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智尚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智尚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除账号为6054********、开户行为中国银行长沙市袁家岭支行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三索物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周念平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