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智尚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三索物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智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1159号
原告湖南三索物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长沙科技新城。
法定代表人王汉其,董事长。
被告长沙智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芯城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姚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三索物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智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三索物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智尚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索物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索物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37元,减半收取8718.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18.5元,由原告湖南三索物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