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杰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杰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初410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中科云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卉竹路2号11幢3-8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40962G。
法定代表人:周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蓓菁,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凤南路26号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17-2号楼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17356N。
法定代表人:孙国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程,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反诉按被告(反诉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11434元,减半收取计5717元,保全费433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荣源
审 判 员 乔小勇
审 判 员 杨青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法
书 记 员 谭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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