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耀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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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10780号之三
原告:***,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魏群、张金奇,浙江德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11392531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江西兴街道626号寰宇商务中心1幢405-1室。
法定代表人:孟捷,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迅、焦颖,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保全申请费1494元,共计2098元,由***负担。
审判员许璘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