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4民初655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伊犁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辽宁路12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00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伊犁州分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伊犁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伊犁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