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标顿建材有限公司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标顿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367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初367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标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标顿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程军
审判员颜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