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保山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5财保17号
申请人:保山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南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0569685711。
法定代表人:查凤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N09BY1G。
法定代表人:张正伟,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保山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保山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8855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同时提供了被申请人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云南保山分行东路支行,开户名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号×××73;2.开户行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名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号×××12)等财产线索。申请人保山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号为65215128020220000××××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并作出承诺。
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山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云南保山分行东路支行,开户名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号×××73;2.开户行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名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号×××12)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为188555元。
案件申请费1463元,由申请人保山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秦东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段俊玲
张海沐
书记员朱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