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5民初2563号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马铺街道办事处文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5529380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N09BY1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