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民终1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蔡甸区硃山湖大道230奥福多大厦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WU34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保山市隆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N09BY1G。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502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限期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本院查询核实,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淑娟 审 判 员 任 茂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