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21执1171号
申请人南昌春秋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七路192号。
法人代表秦春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大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昌春秋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7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明
审判员***
审判员肖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