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2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春秋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七路192号。
委托代理人*小春,*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汉族,住大余县。
南昌春秋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7)赣0721民初891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春秋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1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57.05898万元,截至2019年6月17日已执行到位91760.62元,未执行47.882918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仅有3800元,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2辆(已查封)且申请执行人南昌春秋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其它执行财产线索,于2019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721执44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肖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