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春秋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盛伟岸与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冻结、查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高新执字第170-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区工业区3、4栋,组织机构代码:73629730-2。
被执行人:南昌春秋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七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8414782-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高新民初字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南昌春秋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春秋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或收入437912.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