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4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秋月、**,分别系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07号A2栋1801-1812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巢桂良,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
原审被告: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中成路300号一楼1004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7民初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18年12月21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焕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