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11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07号A2栋1801-1812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中成路300号一楼1004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7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黄钜
审判员彭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