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2民初2100号
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407250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昌中人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557308954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874721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昌中人水务有限公司、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计1009元,由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